狗蛋 发表于 5-17 01:20:19

关于民法典1253条建筑物的区分管理人使用人和所有人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5-17 01:22 编辑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以上引用了民法典的1253条及其上下相关法条。在听课的时候有个问题:

这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仅仅指建筑物区分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还是也可以包括,物件的使用人所有人和管理人。案件事实中很显然,物件和建筑物区分的使用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会存在不同。至少所有人和管理人从字面上看就显然存在不同行为人的情况。比如:建筑物所有人A,物件所有人B,B把物件放在建筑物的阳台上。
请帮忙回答,谢谢



百里守约 发表于 6-9 00:53:04

你的意思是?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A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一律承担责任,这个时候搁置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B,如果有过错只能是由A承担责任后向B追偿,那么问题就是搁置物的使用了/所有人/管理人B把物品搁置在建筑物上是否也算建筑物(短暂的)使用人?这个时候如果A和B是同一个人,那么直接由A承担责任,这个好理解,如果A和B不是同一个人,那么还需要先由A承担责任,然后由A再向B追偿吗?
我看你的提问产生了这个问题~不知道是不是就是你要表达的问题的意思

百里守约 发表于 6-9 00:54:40

对于不是同一人,这个短暂的使用是否包含在使用人里面?还是使用人通常只解释为一般使用人?而不是临时的,偶然的,随机的,使用一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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