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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定代表人的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的分类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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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蛋 发表于 6-26 04: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6-26 05:12 编辑

有点懵,是不是我理解的不对?反复看了几遍,最后把问题点放在:什么是善意相对人?这个点上,然后按照自己的理解,整理出来。这个前提是否有问题?请考友帮我看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法律限制。这个前提是错的,那么全部理解都需要推翻,我头一边看的看的时候,是没有这个前提假设的,但是发现超级乱,一会儿有效,一会儿无效,反正感觉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以归结了这个前提。下面是我的笔记和归纳,请帮忙指正。
总结表格

善意推定=法定限制

《民法典》504条: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里的指善意相对人的善意,就应该理解为:相对人认为法人代表的权限=法定限制,所以当意定限制超出法定限制的情况,就不应当包括在这个善意之内,所以504条只适用于意定<法定的情况。但是当代表行为超出法定限制范围,即使意定权限<法定权限,依然不能认为相对人为善意。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响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504条的规定处理。理解:按照20条1款所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需要获得授权的规定,即不能通过意定授权进行否定,所以必然这种情况是意定<法定,而代表人超出法定的限制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代表行为,这种非法的代表行为当然无效,但是相对人如果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可以构成表见代表。也即是说这种情况,在代表权限>法定权限,的时候,依然可以构成善意。按照504条处理,504条定义了善意相对人。这属于特殊情况吗?还是我全盘理解的前提:善意推定=法定限定 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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