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故意情况下的问题?
例题:甲将自己的孩子扔到山上后离开,后来孩子被猎人发现后得救。结论是: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我有个问题,这里的甲通过把孩子扔到山上这样的“遗弃”的行为,那不应该直接成立遗弃罪既遂吗?他这个遗弃罪是法定的不作为犯罪,也就是甲以不作为不行使自己的“监护抚养义务”,如果死了最终加重处罚或者直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先跳过)
再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未遂,这个结论。因为遗弃是法定不作为犯罪,没什么好说的,但是这个故意杀人,不应该是“作为”吗?很显然行为人甲是通过主动的故意的“遗弃”方式来实现故意杀人的犯罪的嘛!
我的理解:
1、要么定:“不作为犯罪”遗弃罪的既遂。
2、要么定:“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作为是通过“去作为(不作为犯罪遗弃罪)的方式来实现的。
所以,按照行为说,直接定遗弃罪,而按照法定说,结果无价值观点,这就是法条竞合嘛,因为因为人的犯罪行为的整个结果中包含了一部分的行为触犯了另一个罪名(遗弃罪)。
所以: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啊。
我现在或者只能勉强理解为:没有通常的杀人行为,没有紧迫的生命危险,所以因为先行为义务导致的不作为。
但是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太过于跳跃性,明明按照学说可以准确的分析出来,现在这样显得比较粗糙。
有没有人给一个明确的分析过程,我比较懵比!!!!!!
{:5_120:}{:5_120:}{:5_120:}{:5_120:}{:5_120:}{:5_120:}{:5_120:} 来个学霸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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